“上山能打猎,下水能摸鱼”你可能会说这个技能可真行。如果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呢,那确实是真“刑”。近日,迎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朱某某就因这样“特殊的技能”被判刑。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安庆市宜秀区某山附近(狩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套猎捕野生动物。在狩猎期杀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环颈雉(野鸡)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1只;在禁猎期杀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1只。同期,朱某某在安庆市某水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九齿叉非法捕捞鲢鱼、鲇鱼共计约110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案卷、核实并补充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通过释法说理,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47650元。经依法审查,迎江区检察院对朱某某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判处朱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近年来,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时有发生,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个人利益或者爱好,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此类行为不仅损害生态环境,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张焕 初审:梅芳 复审:沈亮 终审: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