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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刃而解】上诉审查促和解 当场履行解民忧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郑小青
  •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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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迎江法院在一审判决上诉审查阶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在上诉期内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实质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30日,潮某通过中介与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半年支付。一个月后,潮某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租,希望丁某依约扣除违约金1500元后,退还已付的剩余房租7500元。丁某以未租满一年为由拒绝退还,潮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丁某退还潮某房租7500元。丁某不服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巧调解

案件进入上诉审查程序后,承办法官主动介入调解:

——双向疏导:案涉金额较小,引导当事人思考上诉风险及成本。

——类案示范:向当事人阐明“承租人提前解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出租人应退剩余租金”的裁判标准。

经过“背对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丁某当场支付潮某5000元,潮某自愿放弃2500元租金主张。丁某当场撤回上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法院深化“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凸显三重司法价值:

程序革新:在案件移送二审前主动调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权益快享:通过“和解协议+当场履行+撤回申请”三同步机制,避免案件进入二审、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民生保障:针对自然人租赁纠纷“金额小、对抗强”特点,创新“现场调解+即时履行”工作法,有效化解纠纷,传递司法温度。(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郑小青 一审:程方长 二审:应海庆 三审:蒋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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