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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潮镜鉴】江龙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潘晶
  •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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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庆市迎江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江龙山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江龙山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对江龙山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江龙山利用担任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安庆市迎江区市政工程处主任,迎江区住建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工程项目承接、业务协调、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龙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江龙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潘晶 一审:潘小红 二审:应海庆 三审:蒋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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