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一改两为”,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3月1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刑庭干警驱车百余里,在植树节前来到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督促当事人张某某完成植树义务。
张某某于2020年9月购买了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双安组“河龙独田上阳排”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使用自己的汽油锯开始上山砍树,持续砍到11月9日。
2021年6月,太湖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张某某表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69328.52元无力承担,法院人性化地给出了替补修复方案:张某某原位修复在现场补种295棵,异位修复协助当地政府在太湖县百里镇辖地荒山荒地、退化地、低产低效林或抛荒竹林补种树木2237棵。于是在植树节前夕,太湖法院干警现场督促张某某完成补种义务。
近年来,太湖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惩罚与恢复生态并举的司法理念,尽最大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