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3年3月,原告太湖某投资公司与被告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某处房屋,从事娱乐、宾馆、酒店业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1年,至2021年3月结束。同时,原告提供一定面积的停车场给被告经营配套使用。前述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依约履行。2021年3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限定其于2021年3月28日前返还租赁物及配套使用的停车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返还租赁的房屋及配套使用的停车场,并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此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已经因为被告拖延返还租赁的房屋造成了租金损失,为使原告能尽快收回房屋,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法官多次召集当事人前来调解,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2022年3月底前将租赁的案涉房屋及配套停车场内的物品腾空并返还给原告。
此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十天,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告的损失,为其后续的经营活动扫清了障碍,解除了忧患,优化了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