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民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从事装修业,原告经营门业。2020年,被告在原告处买门,说好将门安装好后,将款项一次性付清,但原告将门安装好后,被告只付了一部分钱,尚欠6000元尾款未付,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并且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在送达阶段,承办法官就遇到了难题,被告在外务工近两年一直未回家,以前的电话号码也换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官往被告家中邮寄了相关应诉材料,想着年关将至,被告也许这几天会回来。邮件寄出两天后,邮政公司的投递员与承办人联系,说自己有被告的微信,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并且被告表示自己不在家中,给投递员付了邮费要求转寄至自己现在在外面的地址,承办法官得知后,先没有急于与被告联系,记下了快递单号以及被告新的手机号码,一直关注快递信息,想让被告签收后,再与其电话联络。几天后,承办法官与收寄局的投递员联系,得知快递一直放在快递柜中,被告说好去取但一直未取,再不取就要退回了,承办法官立即拨通被告的新号码,被告未接听,后被告主动回了一个电话,法官立即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大致说了一下案件情况,并添加了被告的微信,被告表示愿意通过微信调解,经征求原告意见,法官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调解协议给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后法官联系原告前来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并领取民事调解书,并在取得被告同意后将民事调解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被告表示一定按照调解书上约定的时间还款。
此案快审快结,法官通过微信调解、送达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少跑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切实提高了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