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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欠款 当场付清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舒文凯
  •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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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袁某当场付清拖欠四年的货款3600元。

2017年1月份,被告袁某因装修房屋,在原告甘某经营的灯具店中购买灯具合计24800元,并付清货款。在安装过程中,因灯具数量不够,袁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另外购买灯具数盏,由甘某直接送至袁某家中。因甘某送货时袁某本人不在家,双方未现场对灯具数量协商一致,袁某家人也未在货单上签字。后甘某多次催讨货款,袁某以灯具质量不符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甘某遂诉诸法院,要求袁某立即给付货款。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被告袁某电话联系,袁某承认在甘某处购买过灯具,但对灯具的数量和质量有异议,拒绝支付货款。正值正月期间,袁某未外出上班,承办法官于是协同甘某一起来到袁某家中,现场核实灯具数量,检查灯具质量,核对灯具价格,经过现场调解,袁某最终认可应付货款3600元,并现场付清货款,该起历时四年的买卖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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