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建设工程纠纷因时间跨度大、专业性强等原因为当事人举证、法院查明事实造成了极大困扰。近日,太湖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一个举动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同行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2019年,张某将其承包的太湖某小区施工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吴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吴某组织了施工。2021年该小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张某以吴某施工未达到工程技术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吴某为此起诉至法院。为查清事实,案件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但吴某对张某所称的施工不合格不予认可,调解工作进入僵局。为此,承办法官与双方一道实地查看施工情况。在施工现场,承办人楼上楼下、楼里楼外逐个查看了吴某施工区域,同时张某现场展示了吴某施工结束后的项目视频、照片等资料。在一系列证据与现场查看情况相一致的情况下,吴某只得承认其施工存在部分不合格及未完工情况,该工程验收合格也是得益于张某自行对项目进行了返工。承办人趁热打铁,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纠纷妥善化解。
建设工程种类繁多、项目繁杂,工程一旦实施完毕后,有关工程质量的证据获取存在障碍,部分证据可通过鉴定等形式予以采集,但工程类鉴定不仅时间较长,费用亦是极高,且鉴定意见不一定能够达到当事人预期。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当事人一定要注重随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施工情况通过视频、照片或其他形式进行固定,以方便后期在发生纠纷时向法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