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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服务拒缴物业费,法院调解促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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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雨环
  • 2024-07-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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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开某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1月1日,该小区开发商与桐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情况。按照约定,开某应支付物业公司2019年4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共6183元。物业公司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开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双方和睦相处,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发力,一方面与开某联系,并前往其户籍所在地与当地司法所联合上门向开某做释法明理工作,建议其主动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指出物业公司因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应适当减免物业费。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与业主朝夕相处,紧密联系,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运行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拒绝接受服务或者不予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重视业主的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给业主提供一个美好舒适的居住环境。当物业公司与个别业主之间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当加强沟通,更好地履行各自义务,及时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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