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系桐城市某工程公司员工。2022年4月,汪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后被认定为因工受伤且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汪某根据相关法律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与该公司解除用工关系并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裁决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由桐城某工程公司支付汪某14.9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向桐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仲裁有理有据,用工关系明确,随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法官运用“六尺巷调解法”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促使双方矛盾在平和的氛围中得到解决。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汪某与桐城某工程公司解除用工关系,该公司支付汪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