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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警方破获非法采挖销售野生兰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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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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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松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成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女)、齐某、周某奇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也是宿松县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采挖销售野生兰花的首起案件。

4月1日,食药环侦查大队联合二郎派出所民警在二郎街开展巡查中,发现朱某摆摊销售的4株兰花疑似野生兰花。在民警的盘问下,朱某供述,今年1月至4月,其伙同丈夫齐某多次在陈汉乡独山村一处山林里采挖野生兰花,并对采挖野生兰花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经进一步调查,食药环侦查大队办案民警查明二郎镇居民周某奇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朱某、齐某售卖的兰花系从宿松县山区采挖的野生兰花,仍从朱某、齐某处购得5株,并以高于购买的价格将其中4株销售给他人。

办案民警循线调查,依法将朱某、齐某非法采挖的11株野生兰花全部追回到案,并将该11株野生兰花移交给宿松县野生动植物管理站进行保护性移栽。

经权威部门鉴定,涉案的野生兰花系兰花属中的蕙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据办案民警介绍,宿松县地处大别山南麓,境内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山区乡镇的山林里生长着大量的野生兰花。近年来,宿松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紧盯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犯罪活动,持续依法严打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集中破获一批重点案件,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其中。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涉嫌犯罪。本案朱某(女)、齐某、周某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月26日,上述3人被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撰稿人:孙春旺;审核人:徐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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