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松政秘〔2021〕190号
为全面加强电动车综合治理,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松实际,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及低速载人(载货)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辆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或办理临时牌证,临时牌证有效期为三年。
(一)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骑行人员需戴安全头盔。
(二)对符合国家标准、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核发摩托车号牌,驾驶人应持相应的驾驶证驾驶。
(三)对2021年12月1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及低速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设置三年过渡期,统一发放临时牌证,委托宿松县邮政公司登记发放,临时牌证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三年过渡期结束后,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全部禁止上路行驶。对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统一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非标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所有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邮政服务网点进行登记并申领相应临时牌证。
对2022年1月31日前进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免费核发临时号牌。逾期登记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本着自愿原则,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三、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应当停止生产、销售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严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非法改装、拼装低速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履行销售告知义务,严禁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经销商,由县市监局依法责令整改,依规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电动车综合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