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唐胜华、叶国安、洪峰、吴新华等人在宿松县程岭乡、长铺镇区域内的石料厂厂房、磅房等房屋建筑及与石料开采、加工有关的所有设备进行查封,查封日期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查封期限内,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查封财产作出隐藏转移、变卖、损毀等处置。违者,我局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对我局查封决定有异议,可及时向我局提出。经查明查封的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我局依法解除。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案人员的其他资产,举报电话:18055653456 7636110
特此公告
宿松县公安局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