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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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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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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采取越级走访表达信访诉求;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反复或恶意投诉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同一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实施重复走访登记、缠访闹访行为的;
(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涉诉信访问题,拒不服从引导,不去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仍缠访闹访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九)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传播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
(十)其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
(一)赴省以上越级访,或者到其他重点敏感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以信访为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等,并接受相应补偿赔偿救助后,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批评或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且具结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对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处理后,将保存其违法犯罪的记录。
五、公职人员应加强对其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的教育引导,避免其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公职人员本人实施违法信访行为,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公安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信访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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