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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 中安在线
  • 孙天艺
  •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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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省首部公安队伍管理地方性法规,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迈入全新阶段。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条例》完成了增加立项、立法调研、审议通过等各项流程,立法进度之快、立法质量之高,开创了我省立法工作的先河,也充分体现了安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公安工作和辅警队伍的重视和关爱。

《条例》共分7章43条,主要对辅警的职责权利、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了辅警的法律地位,其第七条规定: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同时,《条例》针对关注比较集中的辅警履职保障、履职禁止性行为、招聘方式以及社保待遇、教育培训等方面也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辅警招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直接协助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下一步我省公安机关将在《条例》框架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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