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带来的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怀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以下简称“禁放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和场所
县城区禁放禁烧区域:滨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育才东路以北、独秀大道接滨河大道和高河大道以西、高河大道接独秀大道和孔雀路以北、孔雀路接高河大道和东经二路以南、东经二路接孔雀路和石牌大道以西、石牌大道接东经二路和独秀大道以南、独秀大道接石牌大道和站前路以西、站前路接独秀大道和新安路以南、新安路接站前路和育儿路以东、育儿路接新安路和合九铁路安庆线以南、合九铁路安庆线接育儿路和高岭路以东、高岭路接合九铁路安庆线和育才东路以北、育才东路接高岭路和滨河大道以东合围区域。
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二、禁放禁烧时间
从2021年1月19日起,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
三、违规处罚
(一)在禁放禁烧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对批发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服务对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国家损失、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公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和禁烧香纸冥币各项规定。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应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奖励。举报电话:城管局12319,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556-4611897。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
怀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