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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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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政法委办公室
  •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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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子女十分不易应永铭养育之恩。但我县农村地区仍存在为数不少的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该行为必将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政法机关将依法对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部门可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当前主汛期即将到来,为确保人员安全,怀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特发此通告,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在7月5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不愿意离开原住所,子女务必应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自7月6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由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怀宁县人民法院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怀宁县公安局
怀宁县司法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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