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平安怀宁和法治怀宁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信访法治化,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及其他活动中的堵门、堵路、堵车辆、闹机关、闹企业、闹工地、闹丧、闹医、闹访(简称“三堵六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公民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且应当到设定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听从接待场所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
三、公民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破除“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秩序;
四、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无合理正当诉求,信访人仍然以原诉求多次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二)采取串联、煽动、唆使、雇佣、资助等方式,组织多人在国家机关等区域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的,或者带领上述人员在上述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四)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围堵、冲击办公场所、非法拦截公务车辆的;
(五)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及周围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示状纸、举遗像、起哄闹事等方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经营、医疗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搭设灵堂、摆花圈,烧香纸等,影响机关单位工作秩序或他人正常生活,不听劝阻的;
(七)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八)在公共道路上静坐、躺卧、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强登、强乘车辆,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
(九)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通过电话、信件、手机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三)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十六)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文、文件、材料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等行为的;
(十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十八)以工地(工程)座落地为由,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阻拦工程施工的;
(十九)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
五、对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积极参与者、借机敛财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特此通告
怀宁县人民法院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怀宁县公安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