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工作6个方面的主要职责,涵盖了政法委工作的全部方面,尤其明确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已成为政法工作的重要部分、不可分割。
(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工作最核心原则,强调党的领导在政法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明确指出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侵蚀、演变,从根源上确保政法队伍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属性。
(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委的职能定位,上下级党委政法委间为“指导”关系,同级党委与党委政法委间为“领导”关系,解决了政法委“归谁领导、听谁指挥、受谁指导”这个长期以来存在的难点问题。
(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在乡镇(街道)配备政法委员,该制度的成功落实不但能够统筹乡镇(街道)原有的综治、维稳等职责,还可以实现与司法所、派出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大大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全国各级综治中心的职能定位,综治中心不只是政法工作的一部分,更是全面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以基层网格员为独立信息点的社会治理工作主要载体,对促进本地区社会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六)《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意志逐级落实、不打折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贯穿到政法单位工作全过程,各级政法单位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防止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对政法干警的渗透、侵蚀,实现大局稳定、社会安宁。
(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委员全体会议制度,第一次将以政法委员全体会议形式研究政法工作纳入党内法规。政法委员全体会议制度与党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制度相结合,确保政法工作能够始终遵循“民主集中制”这一我党的优良政治传统,进一步促进政法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同级党委对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的监督制度,《条例》出台以后,党委巡察政法工作已成为政法工作政治生活的常态,这也为队伍巡察、政治督查、督促检查等制度机制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载体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