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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检察:代领百万购物卡 小心成诈骗“帮凶”

  •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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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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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便于顾客消费,但因其无需记名、使用方便的特性,常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新通道”,还有这样一群人,在犯罪分子的利益诱惑下充当“帮凶”,帮助领卡,转移资金。近日,大观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领取超市购物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我发小找我接个活儿,每领取10万元购物卡能拿到3000元的报酬。我想着挣钱快就答应了。”2024年5月,王某乙受同乡兼发小王某甲的邀约,与王某甲一起通过领取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卡的方式赚取报酬。二人按照“上线”的指示,开车途经江苏、安徽两省,辗转十余个城市,拿着“上线”寄来的手机,向超市工作人员出示“上线”发来的转账截图,领取购物卡,将密码和卡号发给“上线”,“上线”收到后立即将购物卡上的资金转移。从202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短短十来天时间,二人共计领取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购物卡。2024年6月4日,王某乙等人在安庆一超市柜台领卡时,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二人随即被抓获。

“我们跟‘上线’联系的手机是上线寄来的,手机里的微信也是他注册好了给我们使用的,我领购物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图片是‘上线’要了我的照片去伪造的,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上线’,他给钱给我们也是安排人直接送现金来。通过这种种迹象,我知道这些钱是不干净的钱。”当被问及购买这些购物卡资金的来源时,王某乙回答道。

“你都知道,为什么还要做这件事呢?”

“这是我的发小介绍的,我想着他应该不会害我,为了挣钱,我还是铤而走险了。”

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对二人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

检察官提醒:甘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哪怕是朋友介绍的“赚钱生意”,也要擦亮眼睛辨明是非,不要因为一些诱惑就迷失在利益陷阱里,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深陷犯罪漩涡,后悔不已。(作者:刘青青 初审:邵伟 终审:陈芳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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