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线索后,大观区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带队前往怀宁,查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法律的威慑下,经法官释法说理,被执行人当场支付十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于9月份还清。
2014年,潘某一、陈某某向潘某二借款4825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潘某一、陈某某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72800元。根据已生效判决书,潘某一、陈某某应偿还潘某二借款本金482500元及利息。由于潘某一、陈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潘某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潘某一、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由于潘某一、陈某某仍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潘某二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调查潘某一、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财产状况均无果,查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无财产可偿还。执行法官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其身体原因暂缓。
7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经长时间的调解,执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利息方面做出让步,被执行人筹款当场偿还1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于9月份还清。(作者:聂姗姗 初审:杨春 终审:凌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