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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区法院开展“徽动执行”集中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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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姗姗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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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徽动执行”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要求,2024年6月4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开展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副院长刘中舟带队前往执行现场,刚柔并济,耐心释法说理,说服执行异议人配合腾房清场290.7平方米。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根据已生效判决书,被告安庆某工贸公司、江某、任某应偿还某资产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等;安庆某工贸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某资产公司有权以江某、任某抵押的位于迎江区某路西侧南起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1-2层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由于安庆某工贸公司、江某、任某未偿还债务,某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同时法院依法对案涉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自愿以流拍价261.6万元接受以物抵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由于案涉房屋之前由被执行人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3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交付房屋,承租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继续按照原来的租房合同履行,案件陷入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本案中,承租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为落实“惠民暖企”要求,一方面努力沟通,协调承租方与申请执行人是否能达成新的承租协议,另一方面为承租方争取充足的时间另行寻找店面搬迁,减少损失。在多方努力下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申请执行人仍然要求交付案涉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要求承租人限期交付房屋。

2024年6月5日,在副院长刘中舟的带领下,执行团队再次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现场督促承租人配合执行工作,刘中舟对承租人进行释法说理,细心、耐心地为其答疑解惑,并结合案情适时引导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一番劝解,承租人表示理解法院工作以及其应当配合执行的义务,保证将及时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所有权人。

自4月份“徽动执行”集中统一行动开展以来,大观区法院开展集中行动4次,“一把手”院长参加行动3次,拘传被执行人7人次,强制清场1219.64平方米,限制高消费357人次,执结案件21件,执行到位金额3669.7万元。(作者:聂姗姗  初审:杨春 终审:凌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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