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国华,男,中共党员,2006年11月参加检察工作,现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工作中该同志认真负责、勤奋踏实,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进院15年来,因工作成绩突出,他先后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县级优秀公务员、市级先进个人、两次被授予“个人三等功”,并在业务竞赛中获得安庆市第九届优秀公诉人、安庆市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所在的公诉科、第一检察部也多次被评为市卷烟打假工作先进集体、县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十佳基层政法单位、青年文明号等。
2006年,严国华同志怀着从检为民的初心与信念进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15年来,把智慧和汗水,把青春和热血,都交给了检察事业,交给了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先后在侦监、反贪、公诉等多个岗位工作,无论在哪个岗位上都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办案中,坚定不移的攻克一个个“拦路虎”,事无巨细的审查一件件案件,将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勇于干事作为座右铭和指南针。
在反贪工作期间,主办职务犯罪案件20余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09年,主办的某汽贸公司套取农机补贴系列案件,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的经办人李某拒不认罪,利用各种身份掩饰犯罪事实,严国华同志通过对该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农机补贴资金的去向分析研判,査明了另外两家公司都是该公司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规避风险而成立的,遂依法査处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及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后李某如实交待了其代表公司以赞助费的名义向太湖县农机局和各乡镇农机站等单位行贿23万余元及套取农机补贴资金1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办案不能就案办案,通过进一步的深挖彻查,李某交待了多次向太湖县农机系统多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案件侦办取得了圆满的成功。随后,严国华同志根据该案的案发特点和犯罪成因撰写了《太湖县农机系统案侦破纪事》,被安徽省检察院登载,有力地推动此类案件的査处力度,并促进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结算农机补贴资金方式的改革,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2011年,严国华同志从反贪局调至公诉科工作,成为一名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在公诉席上的检察官。从事公诉工作十年来,他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作为一名公诉人,最难的就是如何把握好法理情的度,尺度把握准了,才能真正做到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
2017年,严国华同志办理了我县首例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吴某某等人在广东采取通讯工具、互联网和支付宝等技术手段,编造虚假身份以帮受害人申请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了十省19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县法院一审判决中仅认定该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金额为48万余元,判处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在收到判决书后经审查,严国华认为:一审判决对该案9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38万余元以达不到其他受害人受骗事实相同的证据证明标准、规则为由没有认定,忽视了诈骗罪应以被害人财物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认定该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属于犯罪集团,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出抗诉。后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县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并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首要分子吴某某从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十二年。该案经过抗诉,有力的打击了电诈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该案也被评选为安庆市检察机关优秀诉讼监督案例。
“法贵止奸,不在过酷”。办案对检察官而言是工作,但对当事人而言,是财产、健康、甚至生命,在严国华同志看来,不管是重大复杂案件,还是轻微刑事案件,都要像第一次办案一样,怀着敬畏之心,慎之又慎。去年6月,陈某某酒后在花亭湖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将车挪出停车位后,在车辆未熄火的状态下坐在驾驶位休息,并电话通知其朋友来代驾,被附近处警的民警发现,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后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严国华同志经过审查发现,陈某某酒后倒车后,意识到自己喝酒不能开车,及时将车停在停车场,并叫他人来代驾,其主观上危险驾驶的故意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未能补充到新的证据情况下,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撤案处理,有效的维护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马克思曾经说过:“我们的事业虽不显赫一时,但将永世长存”。诚如斯言,作为检察干警,在长城和橄榄枝构筑的神圣检徽下,一定要切实做到“廉洁执法、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要秉承着对党、对检察事业,永远不变的信念、不变的忠诚,以满腔热血投入检察工作,以实际行动来报答党的赋予、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