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出借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更有甚者,见财起意,衍生出“掐卡”这一新型犯罪行为。该行为俗称“黑吃黑”,是指供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待上游犯罪资金流入其银行卡后,供卡人通过转账、挂失补办等手段占有卡内资金的犯罪行为。近日,太湖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该案件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中旬,被告人石某在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与上线联系好后,驾车到湖北孝感市,将其妻子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验证码提供给对方用于登录手机银行和支付结算。经查明,石某提供的银行卡为涉诈一级卡,该卡进账流水至少9万元,涉诈资金1.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千元。案发后,石某因为涉及介绍朱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案侦查,考虑到石某家庭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石某因想“挣快钱”便再次与上线取得联系,上线安排其找新“卡主”,并支付石某1万元“好处费”。此后,石某在明知钱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跑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李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钱某等人跑分转账,并事先与李某商议在上线第一笔资金到账后“黑吃黑”。
案发当天,石某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微信号,并绑定李某的银行卡,关注该银行公众号,以便获知资金进出情况。李某与钱某安排的人员接头后,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跑分”,当天该卡诈骗被害人马某资金4.1万元。石某拟将资金进行转移时,因遭止付冻结,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
本案中,石某为获利,将其妻名下银行卡交上线用于资金结算,并提供手机银行验证码配合上线完成转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结算,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采用“黑吃黑”的手段获取违法犯罪资金,构成盗窃罪。太湖县检察院依法对石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请勿轻易为不法利益而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更不要以“黑吃黑”窃取非法资金,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罪上加罪,否则等待自己的就是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等轻松获取“快钱”的事情千万不能做,更不要心存侥幸、错上加错,妄图在不法利益中分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