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法院法官为了寻找被告专程驱车到南京,在当地居委会配合下终联系上被告,经与被告沟通,被告主动与原告进行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某酒店到法院起诉,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共同返还其支付的运营管理费。其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经营管理期一年,原告支付运营管理费100000元。某酒店管理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仅管理了一个月,便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承办法官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马某联系方式与马某联系,马某不在太湖县,按其要求把民事诉讼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邮寄到其户籍所在地南京,但是邮寄的材料被退回。再次与马某联系,马某又要求把材料寄至马鞍山某小区,该快递仍被退回。随后,再次与被告进行联系,被告均拒绝接听电话,发送信息亦不回复。因该电话是由原告提供,承办法官无法确定该号码是否属被告所有,于是承办法官专程坐车前往马某户籍地南京寻找马某。经与马某所在地居委会了解,马某家所在片区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在该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承办法官再次电话联系上了马某,马并要求马某添加了承办法官的微信号,在微信身份确认后,承办法官向马某送达了案件的诉讼材料。经过沟通,马某同意找原告协商。
从南京回来后一个多星期,原、被告的代理人均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随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