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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孔城法庭:高效化解两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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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明明
  •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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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两起借款纠纷这么快就化解了,感谢法官的倾力调解!”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当庭调解两起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7年11月,吴某向桐城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消费按揭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借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吴某发放了贷款。截止2023年5月,吴某仅归还本息16万余元,拖欠本息36.7万余元未还。银行按合同规定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因双方协商未果,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拖欠的本息及对吴某抵押物的房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向吴某确认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金额,吴某承认借款是事实,借款后一直在还款,中途因其他原因未还款,也未向银行说明情况。承办法官告诫吴某应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向其解释有关金融借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讲明拖欠时间越长,所负担的利息越多,经济负担越大。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吴某表示在还清逾期本息后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随即与银行进行了沟通,将吴某的意思转达,银行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自2023年9月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起案件中,王某、陈某于2020年12月向桐城某银行借款440万元,桐城某建筑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陈某归还本息491万余元,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某、陈某承认借款事实,建筑公司承认担保属实。因资金回笼问题导致借款未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及经济负担,承办法官释法析理,一方面,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详细解释金融借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征信受损等法律后果,希望积极主动还款。另一方面,请银行理解借款人难处,给予时间让借款人筹集资金。银行工作人员将此情况汇报,在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后,考虑借款人及担保人信誉良好,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王某、陈某于2023年9月22日之前付清本息491万余元,建筑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借款时借款人要考量自己的还款能力,借款后要信守合同,按约还款,否则将可能承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一朝“失信”则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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