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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男子婚内举债30万,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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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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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程集人民法庭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判决。

原告吴某诉称,2013年姚某因经营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另有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吴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姚某与其前妻陈某共同偿还该借款。庭审中,姚某对该欠款不持异议,并认为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由其与前妻陈某共同偿还。陈某称,该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二人也从未共同经营过服装厂并对外举债,对姚某此笔借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完全不知情。并且她与姚某已经在2015年离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分居期间姚某也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子女抚养费。因此,如果姚某对借款不持异议也应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姚某偿还,不应由自己承担。

宿松法院程集法庭审理认为,吴某持据起诉要求姚某、陈某共同偿还其欠款,姚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对姚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姚某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某所借款项3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姚某与吴某二人称借款系用于姚某与陈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厂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姚某应偿还吴某借款30万元,陈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 黄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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