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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借款未用于家庭 另一半或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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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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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丈夫去世前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王某的丈夫方某分两次向阮某借款共计4万元,后方某于同年10月份去世,为讨要借款,阮某向法院起诉方某妻子,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开庭审理时,王某辩称其丈夫在2017年7月份已经病重,借款及借条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且原告没有提供支付该笔借款的证据。另外,即使原告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给付借款的依据,借款时王某并不知情,也不清楚借款用途,更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属方某个人借款,不应由其偿还。为此,王某提交了丈夫方某2017年度1-6月份工资收入总额约43000元,证明家庭生活并不需要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除外。”鉴于被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工资表均表明,方某工资奖金收入状况已经远远超出本地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消费性支出水平。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方某所借钱款用于被告家庭生活或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主张方某所欠债务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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