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肖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27日,陈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洪岗镇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约5克冰毒,后肖某先后多次从陈某某处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拿冰毒并贩卖给他人;肖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售卖毒品给肖某,肖某多次转销售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案件事实、庭审控辩双方意见等因素,岳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两名被告人当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